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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“洋垃圾”走私:由沿海向内地蔓延
来源: | 作者:it-101 | 发布时间: 2015-04-03 | 2666 次浏览 | 分享到:
重庆市首例电子“洋垃圾”走私案(本报今年6月8日二版曾作报道),经该市检察院**分院提起公诉,被告人徐小鱼、龙继勇因涉嫌走私废物罪,6月22日在重庆市**中级法院受审。

 对于如何防范电子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走私问题,重庆某大学教授认为,海关缉私部门要“情报先行”,即加强情报搜集,对容易形成“洋垃圾”的货品实时监控, 掌握走私动态,以便能稳、准、狠地打击走私犯罪。缉私部门还要对所有进口产品,尤其是容易形成“洋垃圾”的货品,进行风险分析、风险布控,堵住走私渠道。

  电子垃圾已被我国列入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

 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,电子“洋垃圾”是电子固体废物的俗称,包括各种废旧电脑、通信设备、电视机、电冰箱、空调以及被淘汰的精密电子仪器仪表等。根据国际条约《巴塞尔公约》,我国已将电子垃圾列入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。

 我国《刑法》**百五十五条规定,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,以走私罪论处。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将中国境外的固体 废物进境倾倒、堆放、处置,或者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做原料的,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,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。逃 避海关监管,构成走私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六条规定,逃 避海关监管,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做原料的废物,危险性固体废物、液态废物超过五吨的,属于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以走私废物罪判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打击走私“洋垃圾”应细化立案、定罪、量刑标准

  “巨大的利益驱动,是近年来走私‘洋垃 圾’行为日益猖獗的根本原因。”一位法学专家认为。该专家指出,这种利益驱动表现在两方面:一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愿意承担环境保护责任,将 环境污染转嫁到发展中国家;二是由于走私的“洋垃圾”处理成本低廉,利润可观,刺激了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。更令人担忧的是,近年来走私“洋垃圾”的违法 行为已经向西部呈扩散之势。重庆市发生的首例走私电子“洋垃圾”案件,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。

  该专家进一步分析出现这种趋势的原因,一是 因为西部经济相对落后,发展经济的任务淡薄了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;二是西部地区进出口总额较低,以往走私“洋垃圾”的案件较少,不法分子钻了有关方面警惕 性不高的漏洞,将“洋垃圾”引向西部;西部由于经济较为落后,市场监管相对较弱,客观上为走私“洋垃圾”提供了土壤。

   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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